遭債權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因應

   據報載,拍攝國內某知名原住民議題電影之魏姓導演擔任負責人之公司,遭國內由某郭姓影劇大亨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以魏姓導演之公司簽發4,500萬元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並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並已核發扣押命令查扣薪資、補助款及查封不動產等。

 

魏姓導演之公司則以郭姓影劇大亨之關係企業與魏姓導演之公司就某知名原住民議題電影,已約定應由郭姓影劇大亨之關係企業給付電影著作權之對價,但實際上卻未足額支付,而本票金額皆已投入電影製作費,且魏姓導演之公司於電影製作完成時已轉讓部分視聽著作權予郭姓影劇大亨之關係企業,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長年來該電影權利及發行收益亦由郭姓影劇大亨之關係企業行使及優先收取,獲利頗豐。郭姓影劇大亨之關係企業趁魏姓導演之公司拍攝影片忙碌之際,要求魏姓導演之公司簽發本票提供擔保,魏姓導演之公司簽發本票乃迫於郭姓影劇大亨之關係企業帳務要求,並非將本票作為支付債務款項之票據工具,二者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為由,向法院提出抗告及再抗告,但均被法院駁回。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本票執票人未獲付款時,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並得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請注意,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確認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而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本票,即得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否認存在票據債務,屬於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而魏姓導演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似不諳法律規定,於法院僅形式審查本票外觀之本票裁定程序中,不斷以實體上並無本票債務關係存在之理由向法院提起抗告,且即便法院於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中已闡明於本票裁定程序法院不審查債務關係是否存在之實體事項,魏姓導演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仍再度以相同事由提起再抗告,當然落得再抗告仍遭法院駁回之下場。

 

魏姓導演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若先向律師諮詢正確處理方式,當可正確理解該公司依法尋求救濟之正確途徑應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方能真正捍衛其權利。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