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行人地獄」台灣加重罰則!駕駛不禮讓重罰

    車輛不禮讓行人議題已是多年來未人詬病的問題,不少觀光客來台灣遊玩都曾抱怨在台灣走路非常危險。今年5月8日更在台南市市區發生因轎車未禮讓行人撞上一對母子,母親被捲入轎車車底,全身多處擦傷,3歲女童傷勢嚴重不治。此事件正式引發全台灣行人的怒火,交通部長允諾增加行人專用時相,警政署下令加強取締未禮讓行人的行為,立法院同時加重罰則,希望能擺脫台灣是行人地獄的臭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警政署發布有關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如下:

 

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

 

二、機車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

 

雖然立法、執法立意良善,也逐漸看到路上禮讓行為增加,但也開始發生所謂霸王行人的行為(過馬路時滑手機、小綠人紅燈時仍穿越馬路等),造成汽機車與行人間的矛盾更加嚴峻,行人亦應注意下列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1項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縱使修法後行人路權獲得重視,路上越來越多禮讓行人的駕駛,但行人與汽車的路權紛爭仍有待兩者之間互相禮讓,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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