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請求碩博士生返還在學補助金,法院判處敗訴
昇雷科技公司是一間聚焦於生理雷達感測技術發展的新創公司,其於2018年和2019年分別與中山大學共4名碩、博士生簽約,約定由公司提供碩士生在學期間每月18,000元、博士生每月40,000元的在學補助,而4人畢業後應至公司工作1至2年。但4名學生以公司發生股東紛爭、內部研究團隊與管理階層紛紛離職、公司已不具備未來願景等理由,於畢業前分別以電子郵件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公司便向4人提告請求返還就學期間所提供補助金約283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公司與學生間勞動契約訂定最低服務年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駁回昇雷科技公司的請求。
判決指出,4名學生於本身具備專業知識,並非由昇雷科技公司施以培訓,且4名學生皆曾於就學期間提供公司技術和軟硬體的評估、開發等工作,公司給付的在學補助金性質上屬於勞務對價,而非公司支付的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故公司與學生間勞動契約中所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駁回公司請求返還補助金的請求。
勞動契約中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的效力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是以,倘公司欲與勞工間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即應以上開規定所列情形為限,否則違反上開情形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即屬無效。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