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獄後搞失蹤,妻子訴請裁判離婚獲准
新竹一名男子與妻子於110年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子時常向妻子索討金錢花用,且於半年後即因酒駕入獄服刑。男子雖於111年4月出獄,但重獲自由後仍不務正業,返家向妻子索借金錢。經過妻子拒絕後,男子旋即不知去向,直到112年年中仍未返家,且妻子在向警局通報丈夫失蹤後,才發現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女兒早已在111年即通報丈夫失蹤,妻子憤而決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並主張夫妻二人已年餘沒有共同生活,更未有任何聯繫。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丈夫自酒駕入獄至服刑完畢出獄後行蹤不明,且丈夫經法院合法送達通知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陳述或書狀,夫妻二人合計已近2年未共同生活,難以認定雙方仍有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婚姻關係已產生重大而不能回復的破綻,最終判准妻子的離婚請求。
民法上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有哪些呢?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換言之,夫妻依民法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時,除了以第1052條第1項的事由提起訴訟外,也可以依同條第2項的概括性事由主張。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