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三讀通過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自立法起迄今已逾25年,主管機關衛福部檢討法規周延性後提出修正草案,並由立法院於今年11月下旬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一、    保護對象增納同性婚姻之親屬。

我國同婚合法化已於2019年通過,為擴大將同性婚姻者之當事人、親屬納入本法之保護對象,本次修法將家庭成員之定義進行修正,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亦受到家暴法的保障。

 

二、    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強化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

包含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人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等;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三、    調整保護令空窗期問題。

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更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應即通知當事人、警察機關等,以利原保護令之遵守及執行。

 

四、    強化再犯預防措施

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之範圍,除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命令得聲請或命羈押外,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五、    增訂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得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移除和下架等處理機制。

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且該網頁資料、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等應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六、    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之保護措施。

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加害人、直系血等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避免成年後復被騷擾。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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