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院證實莫里斯·拉威爾為《波萊羅》的唯一作者

    2024年6月28日,南特爾法院證實著名管弦樂作品《波萊羅》僅由莫里斯·拉威爾創作。這項裁決解決了法國作曲家、作家及音樂出版商協會(以下簡稱「SACEM」,是一個負責管理詞曲作者和音樂出版商版權的非營利組織)與莫里斯·拉威爾及俄羅斯舞台裝飾師亞歷山大·別諾瓦的繼承人之間的爭議。

 

    拉威爾和別諾瓦的繼承人聲稱,別諾瓦是《波萊羅》的共同作者,辯稱該作品是為俄羅斯芭蕾舞者伊達·魯賓斯坦委託的同名芭蕾舞劇創作的,舞劇的服裝和舞台佈景由別諾瓦設計。他們提供了各種證據來支持這項主張,但法院審查後最終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將《波萊羅》定性為合作作品。

 

    SACEM的法律顧問提交了一份1929年的聲明書,其中拉威爾指定自己為《波萊羅》的唯一作者,并且辯稱了忽視這一聲明而將《波萊羅》認定為合作作品,將侵犯拉威爾的道德權利,因為他一直視自己為該作品唯一的作者。法官特別考慮了這個論點,拒絕了拉威爾和別諾瓦的繼承人要求認可別諾瓦為共同作者的請求。

 

    這項共同作者認可的要求源自於《波萊羅》於2016年5月1日進入公共領域的事實,這意味著《波萊羅》在莫里斯·拉威爾於1937年去世後的78年後來進入公共領域,符合法國版權法規定(作者去世後70年,加上額外的八年以考慮到兩次世界大戰對版權收入的影響)。這對拉威爾繼承人來說,象徵著一個利潤豐厚的收入來源的結束,據報導,該繼承人在2011年至2016年間每年平均從版權中獲得135,507歐元。如果別諾瓦被法律上認可為共同作者,版權保護將從他1960年去世開始計算,《波萊羅》就將直至2039年5月才會進入公共領域。這將使兩位藝術家的繼承人能夠更長時間地享受《波萊羅》帶來的財務收益。

 

參考資料:

1.  https://www.lemonde.fr/economie/article/2024/06/29/maurice-ravel-est-bien-le-seul-auteur-du-bolero-ses-ayants-droits-condamnes-pour-usage-abusif-du-droit-moral_6245200_3234.html(訪問日期:2024年8月13日)。

2.  https://www.lefigaro.fr/culture/maurice-ravel-est-l-unique-auteur-du-bolero-a-tranche-la-justice-20240628(訪問日期:2024年8月13日)。

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ol%C3%A9ro(訪問日期:2024年8月13日)。

 

 

by 黃愷蜜 顧問

學歷: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法律碩士 /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中國商業法律碩士
經歷:慶辰法律事務所外籍顧問 / 法國BOUGNOUX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 義品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 艾格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法律實習人員 / 中盾律師事務所法律實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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