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載人之法律責任

  2024年11月底,一名17歲高中生無照駕駛機車載一名友人行駛山路,欲超車却發生車禍倒地後,立即遭後方車輛輾過,2人皆不治身亡。

 

  行政法規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和同條第6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幷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幷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提供機車給該名17歲高中生駕駛之人,應吊扣機車牌照1個月,並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如後方車輛駕駛並無過失,則被該名高中生的友人因高中生駕駛不當發生死亡結果,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于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産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友人的父母得向該名17歲高中生請求民事上金錢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因該17歲高中生已身亡,故應向該17歲高中生的繼承人,請求就其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名友人的父母亦得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至第3項「……限制行爲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爲時有識別能力爲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向該名17歲高中生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主張其監督17歲高中生有疏懈,請求民事上金錢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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