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之時長
本月初沸沸揚揚的新聞,不外乎是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與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等案件於偵查中被羈押4個月後,北檢終於在去年12月底起訴。而北檢起訴後,最為矚目的當屬北院的接押庭審理:北院首次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但北檢抗告後經高院廢棄發回,北院二度裁定提高交保金以7000萬元交保,北檢又再次抗告後經高院廢棄發回,北院於2025年1月2日裁定柯文哲羈押三個月。
羈押作為對被告人身自由侵害最強烈的強制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分別對羈押的次數、期間設有限制: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換句話說,羈押區分為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前者以2個月為原則,並得延長2個月一次,至多4個月;後者則先區分為是否為最重本刑為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之重罪,若否,則第一、二審最長得分別羈押9個月,第三審最長得羈押5個月。反之,若屬重罪,則第一、二審最長得分別羈押15個月,第三審最長得羈押5個月。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