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被告再次羈押,已繳鉅額保證金何去何從?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威京集團沈慶京等11人因涉犯圖利等罪,經臺北地方檢察署分案偵辦近四個月,2024年12月26日,臺北地檢署起訴柯文哲等11名被告,並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延押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彭振聲等五名羈押中被告,12月27日,北院裁定五人全數交保,其中柯文哲具保金額達新臺幣4000萬。北檢對柯、沈、應、李四人裁定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高院發回重裁後,北院裁定四人交保金提高,柯文哲提高至7000萬元並配戴電子腳鐐。同年12月31日,北檢提起第二次抗告,高院認為被告等人仍有串供之虞發回重裁,2025年1月2日,北院裁定四人均羈押禁見。
不少民眾不免好奇柯文哲等人繳納的鉅額保證金能不能拿回來?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1.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2.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4.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再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責任,故柯文哲等人得依同法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退還保證金,避免人被關還要繳錢的窘境。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