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立委大罷免──我國公職人員罷免流程

    2024年底,我國在野黨聯手於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三大修法,除執政黨痛批在野黨強行通過許多惡法、擾亂國會外,許多不同選區的公民團體也紛紛號召罷免該選區的區域立委,並開始動員,向民眾收取連署書。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汰換不適任民選公職人員的權利:「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7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第133條)。

 

又,依照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去年年底三讀通過的修正案目前尚未經總統公布實施)規定,以罷免立委為例,第一階段需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需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5、76、77條參照)。第一階段通過後,就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需要在60日內取得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的連署(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9、80、81條參照)。若最終連署人數不足,選舉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不成立,且罷免案之提案提議人對同一名被罷免人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至於如連署人數合於門檻,則選舉委員會應依法宣告罷免案成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3條參照)。

 

在罷免案成立後,將進入「投票」階段,只要投票結果中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0條參照)。但假如罷免案經否決,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2條參照)。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