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放煙火須注意之法規
經常看到新聞報導過年期間放煙火引發火警,今年大年初一在新竹發生路邊停放之1輛汽車與10輛機車起火燃燒,疑似因施放爆竹煙火不慎引發火勢。關於爆竹煙火不可施放地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如果在上開地區施放爆竹煙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除上開危險場所外,各地方政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例如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5條「下列場所及基地範圍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但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 二 古蹟。 三 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 四 其他經消防局公告之區域。」,如果在上開地區施放爆竹煙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施放爆竹煙火不慎引發火勢,可能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