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手寓言》公司要我幫客戶繪製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誰的?
《殺手寓言》是由日本漫畫家南勝久的作品,於2014年11月開始於《週刊Young Magazine》進行連載,並已於2020年連載完結。在漫畫改編的真人電影於2019年上映後,由漫畫改編的電視動畫也終於在2024年4月開始播送,並連續播放2季。《殺手寓言》主要講述在黑社會業界內被稱為「寓言(fable)」的男主角,其擁有傳說般的實力,面對「無論是怎樣的敵人都可以在6秒之內擊殺他」等高超殺人技術。就在寓言為組織完成許多任務後,害怕寓言真實身分曝光的Boss下達了「不能殺人且必須隱姓埋名以普通人活著」的指令,要求寓言搬到大阪居住一年。於是寓言便以「佐藤明」的假名,偽裝成普通人開始了在大阪的生活。為了確實如同一位普通人活著,寓言開始在一間設計公司「Octopus」工作,負責擔任公司的送貨員,時薪只有極低的800日元。而後因緣際會之下,寓言生澀又頗具童趣的繪畫作品被Octopus的老闆看到後,便特別將某個客戶委託的設計案交給他,並在他完成設計作品、獲得客戶好評後幫他加薪到900日元,寓言也成為更貼近普通人的社畜了。
如果寓言為我國人且受僱於我國的設計公司Octopus,寓言能否主張就為客戶繪製的作品主張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項分別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寓言如身為Octopus的員工,則其於職務上(因Octopus客戶的需求)完成的著作,除非寓言與Octopus間另有契約約定,否則寓言原則上為著作人,享有如即員工享有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包含雇用人(公司)則享有重製、改作、散布等,則歸雇用人即Octopus享有。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