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國是哪國?淺談歐陽娜娜演唱歌曲之法律問題

日前台灣文化部認為歐陽娜娜演唱中國歌曲《我的祖國》之行為,恐有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本文認為文化部所持法律意見較難成立,《我的祖國》雖然為中國國家色彩濃厚之歌曲,惟此與政治性內容合作行為應不該當,退一步來說,目前兩岸城市和城市間合作論壇活動非常盛行,相當多政治性合作內容是超越演唱歌曲的,殊難想像演唱歌曲的政治性合作性質比較高,毋寧說是因為歐陽娜娜知名度較高,被政府針對的可能性比較高。
 
後續文化部也澄清並研擬有任何實質開罰之舉動,應是政治性宣傳成分較多,與本文立場相互呼應。
 
 
 

by 李振寧 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學士 /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慶辰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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