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中女逛耶誕城失蹤4日找到了 關鍵又是手機與男網友
今年9月爆發「保全界李宗瑞」誘拐高雄少女事件,引發全國關注,幸好少女最後平安救出。新北市日前也發生少女失蹤事件,一名14歲國中女逛新北耶誕城後失蹤4天,父母除報警也在網路發文協尋。警方昨(18日)找到少女,將她帶走的竟是16歲男網友。
高雄少女透過網路認識「保全界李宗瑞」而遭誘拐,少女手機還被人拿走在北部各地遊走,干擾警方辦案。
這回新北少女失蹤的關鍵也是網友與手機。一名14歲國中少女14日去新北耶誕城後就沒回家,因手機被學校沒收,音訊全無,父母著急報案,並查看少女臉書通訊尋找線索。
據《三立新聞》報導,少女父母發現女兒暗藏另一支手機,且曾與一名男網友聯絡,要求對方來接她。警方調閱上百支監視器,發現一台可疑機車,後座疑似載著少女,18日晚間尋獲少女及將她載走的16歲少年。少女表示因回家超過門禁時間被鎖在門外,才會找男網友來接她。不過16歲男網友將少女帶走恐涉及略誘罪,兩人訊後已被家屬帶回。
最近社會上發生了多件未成年人遭他人(如網友)帶離家中的事件。將未成年人帶走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與之最為相關的就是刑法第240條的「和誘罪」以及第241條的「略誘罪」。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跟「略誘」有什麼區別呢?顧名思義,「和誘」是指有得到未成年人的同意。例如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反之「略誘」則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例如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59號判決:「略誘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而拐取之者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園,不能以略誘論」。
因為「和誘」是得到未成年人的同意而「略誘」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顯然「略誘」的惡性更為重大,因此在刑責上當然是「略誘」較重。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未成年人是未滿16歲者,因為其身心狀態都尚未成熟,更有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刑法第241條第3項特別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也就是說,此時縱然是得到未成年人的同意,但我們仍將當事人之行為視為「略誘」論斷。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