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離開又折返之行為構成肇事逃逸之探討
2019年8月間於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口發生一起車禍。一名蔡姓女子清晨5時許騎車上班途中,遭邱姓男子開車撞上,由於撞擊力道猛烈,她當場倒地不起,但是邱男下車後並未逕行報警處理,反倒告知蔡女後便離開現場,事後再折返,並在蔡女機車上留下字條,表示有事可撥打上頭的聯繫電話便離去。警方依肇事逃逸、傷害等罪函送邱男。日前雙方在法庭上達成和解,蔡女決定撤告。
本案需先理解肇責所在,邱男當時駕駛自小客車沿麥金路往樂利二街方向行駛,但是當邱男駕駛到交叉路口時,竟沒有禮讓直行車先行,又違規左轉,當場撞上當時正準備上班的蔡女,發生碰撞後,蔡女連人帶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身體關節脫臼等傷勢。由於當時車體撞擊力道過猛,蔡女所騎的黑色機車車頭嚴重毀損,車殼亦大幅度破裂,蔡女則是彈飛後倒臥地面動彈不得。邱男下車察看蔡女並告知後便開車離去,留下蔡女獨自一人躺在馬路上,所幸附近大樓管理員及時發現,這才將她送醫治療。邱男之後開車返回現場發現,蔡女已經被送醫,便將一張寫有聯繫方式的字條貼在蔡女機車上:「對不起!妳有沒有怎樣?有事打這支電話給我!09XXXXXXXX 邱先生」。
警方之後循線找到邱男,訊後依肇事逃逸、傷害等罪將他函送。邱男警詢及偵訊時對案情皆為坦承不諱。最後肇事逃逸部分,檢方給予不起訴處分;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邱男起訴。但由於雙方當庭達成調解,最後蔡女撤告,基隆地方法院針對此案公訴不受理。
吾人可觀察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二號判決,其判決主旨說明:「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有停留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以防損害範圍之擴大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明肇事之責任。,因此,肇事駕駛人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方符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目的。」若按此實務見解,本案邱男未得知蔡女已獲得救護即離開,顯然與肇事逃逸罪欲保護之法益衝突,有可能該當肇事逃逸罪。但本案檢察官應是斟酌邱男於肇事行為後留下電話、面對偵訊坦承之態度,未蓄意脫罪卸責,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最高法院實務已給予行為人高度注意義務,請諸位讀者務必注意,肇事後折返之行為是有可能該當肇事逃逸罪。
by 李振寧 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學士 /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慶辰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