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剛死…婆婆逼簽「拋棄繼承」!她不肯挨告「婚姻無效」
2017年12月間,高雄一名邱姓男子,跟妻子辦理結婚登記,不料邱男卻在隔年8月身亡,因邱妻不肯簽下「拋棄繼承書」,邱母隨即提出告訴,請求確認兒子與媳婦「婚姻無效」,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男與妻子婚姻具有結婚真意,且目前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確實依規定登記辦理者,自應合法有效,因此駁回邱母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指出,邱男於2017年12月8日,跟妻子前往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並請來2名證人小安、小芬(化名),不料邱男卻在2018年8月6日身亡,邱母隨即提告媳婦「婚姻無效」。邱母認為,當時兒子登記時,請來的2名證人她都不認識,證人未親見或見聞2人是否有結婚真意,也沒有親自到場用印簽名,加上當時夫妻並無舉辦婚宴,主張2人的婚姻無效。
對此邱妻則表示,雙方交往時就以結婚為前提,當天丈夫到書局購買結婚證書,並透過友人請來2名證人小安、小芬,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婆婆也知曉2人結婚一事,直到丈夫死前未曾提出意見,不料丈夫過世之後,婆婆寄送「送拋棄繼承書」要她簽下,她拒絕後婆婆才會提告。而證人小安則表示,她認識邱妻卻不認識邱男,不過得知2人要結婚,覺得是喜事就簽名;小芬則稱目前因罹患大腸癌,所以精神、意識狀態有點混亂,對當證人沒有印象。
法官審理後,鑑定證書字跡,卻認為小安、小芬本人簽署,認定邱男與妻子婚姻具有結婚真意,而我國目前婚姻制度採「登記制」,所以未舉行婚禮並不影響婚姻效力,只依據依規定登記辦理者,自應合法有效,因此駁回邱母告訴,可上訴。
新聞中提到,我國目前婚姻制度是採「登記制」,所以常聽到有人說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事實上在民國96年修法前,民法是採取「儀式婚制度」。修法前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大家可以發現,雖然舊法的條文裡也有提到「結婚登記」,但「結婚登記」的效果只是「推定已結婚」而已,並非必要之條件(所謂推定,就是可以舉反證推翻)。而「公開儀式」才是結婚必要的條件。
雖然習慣上,許多人確實會舉行公開儀式或婚宴宴客等,但這種「儀式婚制度」存在有許多缺點。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函就提出了三點問題:(1) 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 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3) 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
也因此,於96年修法時,就將民法第982條改成:「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明確將婚姻制度改成「登記制」,本條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從此之後,有沒有公開儀式或婚宴宴客,皆非婚姻成立之必要要件。取而代之的是,當事人需要至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