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法律攻防
2016年電子菸業界掀起了巨大的波瀾。電子菸業者針對僅1000元的罰金,不惜對政府提出行政訴訟案。此舉更開啟了全台電子煙業者積極對政府裁罰提起各式各樣的行政救濟,引發法律界大量討論。
電子菸之所以有如此多爭議,起因在於管制菸品的《菸害防制法》於1997年上路時,尚未有電子煙的概念,但時至2021年仍未修法,導致只能沿用舊的《菸害防制法》之第14條規定:形狀類似菸品。但菸品形狀的認定相當廣泛,在本案中,法官認為沒收的電子煙比一般紙菸長,不能認為它有「菸品形狀」。電子菸業者的辯護律師強調,電子煙從外觀與組成內容,都並非菸品。
但基於保護人民健康的利益著想,仍有法官認定,電子煙與菸品的「核心概念」相同,最後雖然判決政府方勝訴,但高等法院還是認為政府機關不應引用《菸害防制法》第14條去管制電子煙,蓋因使用法規不適當。
基於《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裁罰,電子煙業者針對管制項目,如菸品形狀,焦油成分等等更煞費苦心,不斷地研擬如何規避上述管制項目,並針對行政單位的裁罰不停地動用法律上救濟。舉例來說,針對行政裁罰,有業者向衛福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結果訴願委員會採用法院的判決通例,讓業者訴願成功而撤銷免罰,顯見《菸害防制法》第14條在電子菸的管理上力有未逮。
但從國民健康的角度出發,電子煙是以化學品的揉合取代菸草的效果、恐比天然菸草的殺傷力還大,根據衛福部統計,近年國高中生的電子煙使用者已快速成長到5.1萬,加熱菸使用者有1.6萬人;而與此同時,青少年的紙菸使用者約有8.1萬名。在國民健康的考量下,盡速修正《菸害防制法》顯有必要。
by 李振寧 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學士 /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慶辰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