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 777 號解釋

「法務部指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認為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刑度不分情節輕重一律1-7年,對情節輕微個案過苛,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經過審慎研議擬具的修正草案,於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日後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刑事法律責任更為明確。」節錄自2021/5/21自由時報記者吳政峰之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41816
 
108 年 5 月 31 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777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兩部分違憲。目前有關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已修法,現行法之條文內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7 號解釋理由認為,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不明確,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
 
本次修改重點主要有三點:
1. 1. 構成要件: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修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以避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 2. 刑度:刑度依致人傷害而逃逸及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而有不同。
3. 3. 新增第二項:若行為人無過失,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次修法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即不論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出於故意、過失或者無過失的情況都包含在內,提醒大家在車禍發生,即使自己沒有過錯,只要造成他人受輕重傷或死亡,均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by 陳豫恩 律師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輔系)
經歷: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秀川諾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專利程序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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