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與公司之爭
根據工商時報近期之報導,財政部率六大公股金控、銀行共同推出的「百億創投方案」,目前六家行庫直接投資和創投基金募集兩大塊領域的總執行金額已超過百億元,提前達陣目標。
而何謂「創投」呢?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一般來說,係指在商業組織中,由一群具有技術、財務、市場或產業專業知識的人士來操作投資人的資金,協助投資人於高風險、高成長的投資案中,投資有潛力之企業,並追求未來高報酬的基金。我國過去20年來,創投大部分皆係以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成立,截至2021年,共有286家創業投資公司,於2019年單年度累計投資案件數達331家,總投資金額為101.6億元。然而創投以公司型態占多數之情況,在近幾年悄悄的發生了變化。我國於2015年通過了有限合夥法,建立了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與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組成的有限合夥制度,成為創投成立的另一個商業組織選擇。
一直以來,我國創投大都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那有限合夥為何可能成為創投的新寵兒呢?有限合夥的優勢大致可分為兩點:經營所有分離與契約彈性。就經營與所有分離而言,有限合夥是透過普通合夥人之專業性來進行經營,其本身可能不需出資或出資金額不高,但因其需負擔無限責任,更能有效的促使其善盡其管理責任,進而帶給整體有限合夥更多利潤。就有限合夥人而言,其主要是扮演投資者的角色,出資而不參與有限合夥之投資決策,並透過合夥協議的約定來享受分潤。就契約彈性之部分,有限合夥不管在退場機制、盈餘分配、內部會議、表決權及股份轉讓等面向都較股份有限公司更具彈性,合夥人之間可透過合夥協議的約定,去自由決定應如何經營有限合夥。
我國有限合夥的數量,也從2017年的6家,至2021年9月時增長至93家,雖然增加幅度不高,但亦逐漸開始吸引創投之目光。而未來若欲吸引更多創投以有限合夥之方式成立,可能需要政府在政策上釋出更多誘因,例如簡化有限合夥稅務優惠之措施,進而使在外國被廣為利用的有限合夥制度,能在我國生根發芽,帶給資本市場更多活水。
by 張哲偉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會計學系輔系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中央研究院法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助理
by 張哲偉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會計學系輔系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中央研究院法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