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據蘋果日報、鏡周刊等多家媒體報導「最美博士」許藍方陷入與已婚男醫師的緋聞疑雲中,雙方各有立場,然男醫師的正宮據傳已在今年4月提告「侵害配偶權」。
 

何謂「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即配偶權為民法上一種身份權,為保障配偶間婚姻及家庭的安全與幸福,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賦予雙方特定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忠誠義務、同居義務、扶養義務等等。
 

侵害配偶權是否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46 號民事判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不法侵害行為不以侵權行為人有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其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此個案中,雖未直接證明外遇者與小三間有性行為,但因為兩人間之對話內容鹹濕,甚至傳送私密處照片等等,法院認為依照一般倫理觀念及社會禮俗,足以破壞配偶間之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已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上之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實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刑法上之通姦(相姦)罪隨著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而失效,目前只能透過民法侵權行為向外遇配偶及小三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然而法院審理損害賠償金額時,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核定相當之數額。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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