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監管之反思

根據中時新聞近期之報導,我國信託2.0的計畫目前正在邁向更多元的信託業發展,包括積極研議「專營信託公司」的設立可能性。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目前信託業務多是銀行或券商兼營,實收資本額須20億元。有鑑於專營信託公司的設立門檻過高,金管會目前正委託信託公會研究,若金控下同集團、或新設專營信託公司者實收資本額是否可下調,像現行只做REITs的公司實收資本額只要3億元,只做不動產信託的只要1億元,目前正研議是否放寬相關規定。
 
此一段發言要歸因於我國近年來推出的「信託2.0」計畫,內容主要欲開拓更加具有差異化的信託業市場、發展多元信託業的概念。然而現實上遇到的一大阻礙,是現有的業者如銀行業、證券業只專注在金錢信託領域,而有動機進入市場的新創業者卻又被艱難的進入門檻擋在門外。目前我國設立專營信託公司所需的資本額為新台幣20億元,相較於證券商、投信投顧皆高出許多。相較之下,在美國設立信託公司之成本則較低。美國紐約州為200萬美金(約5,636萬新台幣),南達科塔州則為20萬美金(約563萬新台幣),而美國聯邦則為個案判斷, 近期Anchorage成立信託銀行之案例則為700萬美元(約9,000萬新台幣)。
 
雖然美國在資本額上放寬了監管,但他們亦透過其他監理方式如員工責任保險、內部資產分離保管的加強等等,去完善信託業之監管。於保障信託財產安全的同時,亦放寬監管模式以促使更多業者進入競爭。這也為我國的信託業法制提供了反思的角度,期待未來的法制能對新創業者更為友善、包容。
 
 
 

by 張哲偉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會計學系輔系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中央研究院法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助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