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販毒羈押要件與期間
據報導所載,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毒品案件時,發現知名網紅即前電競世界冠軍Toyz劉偉健涉嫌毒品販賣。檢方於9月28日晚間指揮刑警大隊,前往Toyz新北三重住處搜索,查扣200支大麻煙彈,9月29日將他帶回台中偵辦。案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定Toyz涉犯毒品罪罪嫌重大,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法院認為Toyz有串證、逃亡之虞,故裁定將他收押禁見。
首先,Toyz販賣大麻之行為,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及第4條第2項規定,大麻為二級毒品且若涉及製造、運輸、販賣之行為,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要件「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Toyz羈押已近一個月。然而,羈押可以羈押多久,可以羈押幾次?偵查階段與審理階段有不同的規範。偵查程序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及延長羈押不得超過一次,所以在偵查階段累計最長可以羈押4個月。如果是審判程序,第一次羈押期間均為3個月,每次延長羈押期間為2個月,延長羈押之次數依所犯罪名與審級有所不同,若所涉犯罪為十年以下之罪,延長羈押按一、二、三審分別為3次、3次、1次;若所涉犯罪為十年以上之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延長羈押按一、二、三審分別為6次、6次、1次,因若案件發回更審次數會重新計算,所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亦明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能超過5年。
因此,本案Toyz所涉犯之罪為10年以上之罪,偵查階段羈押期間最長為4個月,審判期間若持續羈押且有發回更審之情形,最多亦不能超過5年。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