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修法介紹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下稱本法)係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規定訂之,其規範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例如: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者為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等;屬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者為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等;屬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者為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品種及製版申請之駁回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等。
 
本次,為因應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爰配合修正本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為調整法院、法條名稱及非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規定。
 

    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將本法條文關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者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及「智慧財產法院」者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增訂非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移送管轄法院規定

 
因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增訂商業事件審理法所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及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2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爰增訂非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移送管轄法院規定,修正並增訂本法第7條為「非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行政訴訟、商業事件,當事人誤向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起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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