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寮大橋修完即震垮,天災能否請求國家賠償

      通往著名金針花景點赤柯山的花蓮縣玉裡鎮高寮大橋,今年3月23日因地震造成橋梁部分損壞,縣府原本認定「主結構未受損」,並於6月份短暫維修2週。沒想到3個月後,高寮大橋碰上918連續強震震垮,造成3人連人帶車跌落溪底車毀人傷,本次受傷3人因為國家建設的公共設施造成身體損害及財物損失,是不是代表可以直接向國家機關請求賠償呢?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是主管機關在維護道路之正常功能及安全使用之目的下,依地形、地質、氣候、能見度、使用實況、道路交通工程或生態保育政策、預算等多方考量後,已設置或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人民使用道路,自應承擔因天然災害所可能導致損害之風險,尚難率而要求主管機關負零風險之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
 
           上述法院見解套用在本次高寮大橋震毀事件,應視今年6月份縣政府對該橋修建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妥善保管程度,設若橋樑斷裂原因乃因本次強震破壞力過大,即便主管機關定時修復仍無法排除風險,受害3人即較難請求成功。倘高寮大橋瑕疵於地震前即已存在,一經些微搖晃即可能斷裂,自難認為該維護已符合橋梁通常效用,縣政府可能就需要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並非天災就不能請求國家賠償,仍然要審酌因果關係方能論斷。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