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帶走前東家營業重要資料,違反營業秘密法

據報載,安永會計集團旗下公司發生前員工多人涉嫌將該公司為客戶打造之計畫專案等檔案資料,擅自轉存於隨身碟或Google雲端並帶至新東家,臺北地檢署於日前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林嫌等7人。
 
            據報載,林嫌等人利用員工密碼進入安永集團內部系統,將客製化專案資料下載至隨身碟或上傳至Google雲端,使競爭對手取得安永集團耗費相當成本之營業秘密,涉犯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等罪嫌。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依據報載事實,林嫌等人任職於安永集團期間,因接觸相關業務而經安永集團授予登入內部系統權限,但林嫌等人擅自將系統內資料以下載、上傳雲端方式轉存並攜至其他公司,顯已逾越安永集團原來授權範圍,故林嫌等人將安永集團已採取保密措施(儲存於需登入密碼之系統)、僅內部員工知悉、具經濟價值且可用於經營業務之專案資料,以下載、上傳、轉存、攜至其他公司等方式,重製、使用、洩漏屬於安永集團營業秘密之資料,已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之罪,除需承擔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外,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更應對安永集團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