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未成年人簽訂經紀合約,效力為何

身為香港人但曾代表台灣隊出賽,並於2012年以小蝦米之姿成功奪下S2英雄聯盟世界大賽冠軍的電競選手Toyz(本名劉偉健),不僅當時讓更多人認識台灣,也在這片土地上首次掀起「電競熱潮」。從電競選手的身分退役後,他成立「螞蟻戰隊」(ANT ESPORTS CLUB),組建團隊投入另一款電競聯賽尚未成熟的遊戲《Apex 英雄》。
 
與職棒選手相同,電競選手與公司簽訂之合約均係著眼於選手本身的專業特殊技能,且選手的體能、專注度、精力等皆隨年齡增加而衰退。惟電競選手的黃金年齡普遍通常在其成年以前,許多電競選手在他們還是國、高中生時就開啟了職業生涯,故常能看見許多18歲以下的未成年選手活躍在比賽或遊戲實況中。然不久前,卻爆出公司螞蟻娛樂與其中一名簽約選手波靈的合約爭議。
 
身為未成年人的波靈於今年5月向公司提出想要離開隊伍,Toyz表示只要波靈按照合約內容,支付違約金即可。但波靈的父母和他本人皆主張合約不存在,並寄出存證信函表示「沒有按照基本法律程序進行,通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是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本人」,因此拒絕承認其簽屬之選手合約、經紀合約,認為這兩份合約皆不生效力,故拒絕支付違約金。螞蟻戰隊則發出聲明強調合約仍有效力,波靈現階段不能自己私自接工商或參加比賽。
 
波靈身為未成年人,其與Toyz的螞蟻娛樂公司簽訂之選手與經紀合約,效力究為如何呢?
依照我國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2項,滿7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而同法第79條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若未事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則該契約應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始生效力。又依同法第80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倘法定代理人於該期限內不為確答者,則視為拒絕承認。
 
故若波靈與螞蟻娛樂公司簽約之時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其與公司簽約之契約,若事前未獲得波靈父母同意,則Toyz得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波靈父母,要求他們確認是否承認該契約之效力,於波靈父母回應前,該契約效力未定。若波靈父母超過該期限未予回應,視為波靈父母拒絕承認,該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註:我國民法於2021年1月13日公告修正第12條,將成年人年紀之認定,從20歲調降至18歲。惟該等條文自2023年1月1日始施行,所以波靈雖然與公司簽約時已經滿19歲,但簽約時仍為舊法施行期間,其仍屬未成年人而有同法第79條的適用。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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