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為特許行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
近來除了國內各產險業者防疫險理賠金額屢創新高引發關注外,據報載似有業者藉顧問公司名義行推廣保險商品之實,分食保險業務商機,引起立法委員及主管機關關注。
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同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同法第8條則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此外,保險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同法第136條第2項並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且同法第163條第1項亦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因此,若有業者違法經營保險業務,依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規定,違法業者恐涉犯刑事責任。
而據報載,似有顧問公司未領有保險經紀人執業執照,卻於網頁宣傳推廣保險相關業務、宣稱提供專業保險經紀人服務,而有違反保險法疑慮。若報載屬實,該業者縱非違法經營保險業務,至少疑似違法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而依保險法第167-1條第3項:「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900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該業者恐須承擔行政責任。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