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即將上路,建構人民與司法之新橋梁

2020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計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為我國司法制度開啟嶄新的篇章。過往社會大眾面對所有司法案件,只能在旁聽席觀看審判過程或是看新聞報導內容,法院審理程序均由審、檢、辯三方進行。因此,一旦法官判決結果悖離民情,往往造成社會一片譁然,痛罵恐龍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法院是侏儸紀公園等。為此,我國決定引進類似日本「裁判員制度」參審制度,讓法官與人民共同審理案件,以期借重人民的社會經驗與法官的法律專業,做成更具說服力的司法判斷。

 

資格

年滿23歲並在地方法院連續居住滿4個月之國民,且與案件無利害關係、心智狀態、未涉刑案等。

 

遴選國民法官

地方政府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經複選後再候選。

 

職務範圍

審理、訊問當事人或證人、定罪、量刑

 

可以參與的案件類型

  1.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
  3. 例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定罪程序

由6位國民法官 + 3位職業法官投票決定,有罪要有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量刑程序

死刑以外要有5票以上同意,死刑則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兩者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初步了解國民法官制度後,可以發現法院在特定重大刑案,給予國民法官參與實體審判的空間,然而,該制度實際實行之後,兩者在討論定罪量刑過程是否會有溝通上的障礙,法官意志是否會過度左右國民法官的心證?審理程序冗長是否造成法院及當事人身心疲累?均有待時間考驗。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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