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全面性大幅修正

    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本次增訂36條條文、修正41條條文,共77條條文,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

 

新法第6條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新法第9條則明定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新法第54條並規定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亦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且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新法第62條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

 

新法第10條規定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民事訴訟事件;第二審、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事件。

 

新法第19條新增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專家為查證人,執行蒐集證據之「查證」;新法第28條並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之「專家證人」制度,以求專業、迅速、妥適解決當事人之紛爭。

 

新法第44條另規定法院為判斷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有效性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合法性,必要時得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意見;新法第45條並規定就經專屬授權之智慧財產權益涉訟者,有應將訴訟告知專屬授權之他方之義務;新法第49條更進一步規定,縱因事後確定處分已變更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之權利有效性或專利權範圍,致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發生變更者,當事人仍不得提起再審。

 

新法第72條復規定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且提高罰金刑責為100萬元以下罰金(原規定為1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3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且於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亦適用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規定。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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