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案與政府打房

我國立法院於今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2月8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內政部於此次修法前,即宣示修法主要目的為打擊炒房與健全房市交易秩序,希望透過增列規範遏止特定炒房行為。我國都市房價雖然不比鄰近的日本、南韓高,但台灣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根深柢固,不動產更常被當成投資炒作的金融商品,故此次修法重點為限制預售屋換約、重罰炒作行為、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為申報登錄及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等。

 

預售屋換約和私法人購屋有什麼新增的限制?

 

就限制換約轉售之部分,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除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符合內政部公告之特殊情形且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另外除買受人外,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讓與或轉售預售屋買賣契約。新法並賦予地方政府向買受人、建商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的權力,受查核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否則地方政府得對之處以罰鍰。

 

就私法人購買住宅之部分,修法後《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區分為「免經內政部許可」及「須經內政部許可」。如為後者,私法人買受住宅時應檢具使用計畫,並經內政部許可後始得為之。該條文第3項另規範私法人取得房屋且登記完畢後,五年內原則上不得辦理再為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以杜絕私法人後續變相轉讓的短期炒作。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