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納入電子煙

    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總統府於112年2月15日公告,目前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2款增列「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之規定,因此包含電子煙等各式類菸品將全面納入菸害防制法之適用範圍。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7條第1、2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經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應限期命業者回收及停止製造、輸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通過者,限期命其回收或銷毀並禁止製造、輸入。」,新增了舊法所無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規範。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規定將菸品容器應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之標示面積由原規定不得小於35%,提高至不得低於50%。

 

除舊法原已禁止之特定促銷或廣告行為外,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12條並增列不得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等方式促銷或廣告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16條第1項規定將不得吸菸之年齡限制自原規定之未滿18歲提高為未滿20歲,同時,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17條第1項亦將不得供應菸品之對象由未滿18歲提高為未滿20歲。

 

新法第18條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包含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等全面禁止吸菸,且酒吧、夜店除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外,不得吸菸。

 

目前尚有相關配套子法亦待修正,且相關業者亦需要有調整因應期間,故修正後菸害防制法尚未正式施行。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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