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修正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將網紅納入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3月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該會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並於112年2月21日發布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二點明定網路廣告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
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則明定廣告主包含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同時,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二項亦明定網站經營者包含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八點就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則列舉了「例如:直播主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於YouTube直播抽獎活動廣告,未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之限制條件。」、「例如:網紅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於Instagram刊播商品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之購買商品範圍等限制條件。」等網紅或直播主廣告不實之行為態樣。
且即便網紅或直播主僅以薦證者身分為廠商代言,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九點亦將網紅、直播主列入以薦證或撰文、影音等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而不得薦證不實之規範對象範疇內,且修正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十點並將網紅、直播主列入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不實廣告者,得與廣告主併同受罰之規範對象範疇。
因此,網紅或直播主等若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廣告不實情事,依法將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