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價屢創新高,超市還是買不到蛋-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
台灣自2019年起蛋價屢創新高,甚至伴隨無止境的搶蛋潮,細究其客觀原因主要是近年隨全球暖化,氣溫劇烈變動造成母雞不易下蛋,飼料等原物料成本大幅上揚,加上禽流感疫情肆虐全世界養雞場等種種因素,此外,我國近年雞蛋需求量年年攀升,從而基於經濟學下自由市場供需法則,造成我國消費者買不到便宜散裝蛋,甚至連高價洗選蛋都不易購得。
正當雞蛋市場供需混亂,近期疑又有人透過媒體佯稱蛋價要漲3元,後因蛋價未漲,又指稱行政院農委會介入操作,疑似透過第四權工具意圖影響雞蛋價格。為此,前公平會委員張宏浩先生認為如特定組織透過媒體訊息交換方式達成交易聯合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節錄
-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40條節錄
-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因此,如果該特定組織是由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雞蛋事業組成,有事實足以證明其以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間接共同決定雞蛋的市場價格,進而影響雞蛋交易、供需之市場功能,即屬於聯合行為,恐怕會面臨刑事責任與鉅額罰鍰。
然而,由於事業間進行聯合行為方式推陳出新,實務上欲取得成立聯合行為之直接證據,非常困難,為有效規範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乃明定主管機關應實質認定聯合行為之合意要件,其證明方法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我國法院並認為,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其設備及規模不同,成本及利潤考量互殊,各事業在正常競爭市場中各依自身之經營條件及因素所為調價,能出現相同或相近調價之機率極低,如各該事業間幾乎在同時或相當接近時間內,採取相同手段,調漲一致之價格幅度,其情形明顯與一般經濟原則及正常市場狀況相違背。倘從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因素予以分析,亦不具經濟合理性時,得推定其有聯合行為之合意。
by 黃雋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