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隨意開團團購耳溫槍或額溫槍嗎?

不論明星或KOL,最近紛紛將目光投向新興的團購市場,時常可以在臉書粉絲團或IG頁面上看到團購主開團的通知。至於開團內容,從涼被、米、滴雞精、吸塵器到杏仁酸,包山包海,況且團購主開團時,團購的商品價格折扣通常也比購物平台或各大通路更加優惠,所以時常能吸引到許多跟團的民眾共襄盛舉,民眾藉由團購買到較為便宜的心儀商品;廠商可一次性獲得大量的訂單與收益;團購主則自團購營收額按比例分潤,儼然是個所有人皆大歡喜的銷售模式。

 

去年五月中旬因我國COVID-19疫情嚴峻,有位網紅醫師在其臉書粉絲團上開團團購耳溫槍與額溫槍,並在團購文案中寫著「超低價」、「保證便宜」等語,不少民眾基於網紅醫師身分,縱使不常使用也一次性地購入耳溫槍與額溫槍。豈料近期有跟團民眾反應產品有測量失準的問題時,該名網紅醫師卻事後刪除留言、比中指等引發許多爭議,台北市衛生局已著手調查該名網紅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開團團購耳溫槍或額溫槍有限制嗎?

 

團購主的資格部分,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商,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同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同法第13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之業務。」

 

因耳溫槍與額溫槍屬於「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舉凡是醫療器材批發、零售、輸入、輸出都屬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業務,需具備醫療器材商資格才能販售,網紅醫師或廠商若不符醫療器材商之資格,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得處以100萬元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非為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或違反第13條第2項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另外就團購主廣告文字的部分,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廣告,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之行為。」同法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

 

故網紅醫生開團時除應具有醫療器材商資格,才能就醫療器材為廣告,且團購頁面上所標示的廣告文字若未於刊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且於核准後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依同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分別最高得處以500萬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廣告。違反第41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於刊播前申請核准或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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