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證交法規定持股5_即需申報,股權藏鏡人將提早現形

    據報載,立法院已於112年4月21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案,其中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1項原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而本次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已將申報門檻調降為百分之五,此申報門檻之調降,未來將有助於公司股權異動之重大資訊能即時、充分的公開予投資人及大眾知悉,使持股資訊及股權變動情形等資訊亦將更為透明,過去實務運作上存在持股未達申報門檻10%之藏鏡人股東,更將提前現形。

 

另外,考量證券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服務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若未能建立完善之內控制度、或未能確實執行內控制度,或有違反相關財務、業務、管理規定之行為等,除了恐不利於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本身之經營外,復可能造成其客戶、投資人之重大損失,甚或影響市場秩序及公平性。而為顧全金融市場之發展,並使證券交易法之裁罰手段能確實達成勸阻性效果,此次修法並同時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8-1條規定,將證券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服務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違反有關規定之罰鍰金額下限由新臺幣(下同)24萬元提高至30萬元,並將罰鍰金額上限由48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以促使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應強化其法令遵循作業,並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理。

 

同時,考量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1項關於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為5%之規定,尚涉及相關配套措施之修正及實務運作之調整,有關單位仍需時間以便因應,而給予1年之緩衝期限,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明定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1項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1年施行。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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