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與繼承權喪失
近期一起發生在台中的18歲高中生墜樓死亡案,隨著檢警的調查以及其生母會同議員與律師召開記者會後,其背後錯綜複雜的家庭關係和逐漸浮出水面,也成為近期輿論間熱門的話題之一。
一名繼承父親遺產(約莫價值5億元不動產)之賴姓18歲高中生,於今年5月初在北屯區的一棟大樓墜樓身亡,然而賴姓高中生於墜樓前才剛和協助賴姓高中生父親處理不動產事宜的夏姓地政士的助理兼兒子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登記完後二人返回夏男的住家,但僅過了2小時,賴姓高中生便從該棟大樓墜樓身亡,而後賴姓高中生的生母出面控訴登記同性婚姻的夏姓配偶謀財害命,並稱賴姓高中生才剛和學校的女同學告白失利,絕不可能是同性戀而和夏男登記結婚,且夏男找來的二名證人均為在路上隨機覓得,對同性婚姻抱持友善態度的年輕男性等語。
姑不論性傾向本身其實是當事人有絕對的自主權利可以自己決定和認定,其他人本無越俎代庖而代當事人決定其性傾向的可能。假如賴姓高中生和夏男確實有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真意,那二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所成立之關係當然有效。則此際賴姓高中生價值5億元的不動產,繼承人之順位與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規定,賴姓高中生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父已亡故僅存生母一人,是賴姓高中生生母與夏男得平分(註:夏男得先行使民法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賴姓高中生之遺產。但倘若隨著檢警調查後,認定夏男確實有殺害賴姓高中生之事實,則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準用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夏男則喪失其繼承權,不得繼承配偶賴姓高中生之遺產。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