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發布重訊公告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
國內知名食品大廠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出脫全家便利商店股份以來,與大股東龍邦上演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經營權大戰,其中不乏公司法規議題及法院方面的緊急處分訴訟,今年5月9日晚間公司派更發布重大訊息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解任理由係認為陳敏薰執行獨董職務違反獨立性,包含配合龍邦公司指示反對派發股利,罔顧股東權益;與劉偉龍董事共謀捏造杜英達獨董遭受恐嚇之不實情節並率警闖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帶走杜英達獨董並聲稱不爽開審計委員會;婉若龍邦公司聘用之人員,大動作代表龍邦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泰山公司的不是,惡意詆毀與渠等不同意見之經營團隊與董事,嚴重失去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等,爰委請外部律師出具二份法律意見書,依法律意見評估結果,認陳敏薰所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依法當然解任其獨立董事職位。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3款節錄:
Ⅳ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三、違反依第二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
Ⅱ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節錄:
Ⅰ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案爭點在於公司派得否依證交法第14條之2第2項可自行依法律意見書認定陳敏薰失去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而依證交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3款當然解任。對此,證交所回應泰山獨立董事解任事由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當然解任事項,泰山公司逕依兩份法律意見書自行認定並任意發布重大訊息,證交所已發函要求泰山公司應即更正上開重訊。依現行法規定,泰山公司應參考獨立董事設置辦法或其他主管機關函示審酌是否符合獨董當然解任事由,而非因經營權糾紛,任意解釋法條要件來解任獨立董事。
by 黃雋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