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院裁定進行DNA鑑定,會有什麼後果呢?
台北市有一名許姓男子,於民國82年3月時因在酒店洽談業務,進而結識一位坐檯陪酒的酒店女子。許男後續不僅多次帶女方出場進行性交易,更偕同女方前往香港親密同遊。其後女方發現懷孕,許男便與女方父母見面用餐,席間更允諾會對女方懷孕一事負責等。豈料許男事後反悔且搬家失聯,女方誕下一名兒子並含辛茹苦獨自拉拔兒子長大成年,期間許男仍然杳無音訊。惟女方並未放棄找尋許男,終於在民國108年間打聽到他的下落,此時許男已另組家庭,女方便對許男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並應給付女方拉拔兒子長大成年前所代墊約255萬元的扶養費。
訴訟過程中,女方聲請法院裁定許男與兒子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之DNA檢驗以確認二人間有無父子血緣關係,但許男抗辯女方的兒子已成年,其並無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配合鑑定之義務。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裁定命當事人限期接受確認血緣關係存否的檢驗程序,包含DNA鑑定等。
第一、二審法院裁定命許男應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親子血緣鑑定,然而許男皆未遵期前往,無從檢驗許男與兒子間究竟有無親子血緣關係。法院認為,任何人都有獲知自己血統來源的基本權利,即使本案中女方的兒子已成年,也不應被限制尋根的本能,家事事件法第68條的規定應不以未成年人為限。況且女方已提出相當事證,釋明兒子與許男間可能有親子關係存在,許男對於與女方兒子間究竟有無父子關係,即有協力解明事實的義務,若許男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已屬刻意隱匿證據資料、妨礙法院發現真實,法院得以此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對許男為不利之判斷,故第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許男應認領女方兒子為親生子女,並賠償女方代墊的扶養費255萬餘元,最高法院日前亦駁回許男上訴,本案已告確定。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