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籃新星疑打假球,台灣籃協逐出籃壇

    運動員打假球一直以來都是國內球迷最詬病的行為,其中中華職棒創辦迄今,共發生5次檢調單位大規模調查涉及簽賭和打假球事件,分別是1996年的黑鷹事件、2005年的黑熊事件、2007年的黑鯨事件、2008年的黑米事件與2009年的黑象事件,嚴重衝擊國內球迷對職棒的信心,為挽回國球在民眾心中神聖的地位,政府開始大力推展發行運動彩券、球團增強對球員的保護措施並提高薪資報酬、法務部也派駐檢警到場監控賽事內容,因此職棒圈已逐漸恢復過往欣欣向榮的盛況。然而,近日有周刊爆料,我國超級籃球聯賽(SBL)吳姓球員在今年6月離開裕隆隊原因,疑為涉嫌打假球且長期配合組頭簽賭,每場至少可賺進新臺幣30萬至50萬元,周刊更拿出對話紀錄為據,文字內容包含其友人向吳姓球員詢問:「啊你們是都有要」,吳回應:「還不確定啊­…哪有人現在才在問的」;吳:「但如果他們也想放,我有什麼辦法,他們就確定第三了」,友人:「不會變了吼」,吳:「不會了拉,所以才擔心」。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先前2009年黑象事件的法院判決見解,球員以故意揮空被三振、故意漏接等放水詐術,操縱特定比賽的輸贏、大分小分或是讓分等結果,造成不知情的賭客誤認是場以實力論輸贏的公平比賽,而以客觀條件評估下注對象及下注金額,進而受騙交付賭資,球員或指使的組頭顯然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此外,為有效遏止打假球的行為,我國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提高法定最高刑期至七年有期徒刑。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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