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隱私及人格發展權與校園安全

   在2023年12月25日新北市校園內發生,一名國三A學生持彈簧刀至別班教室攻擊另一名國三B學生,受攻擊的國三學生因頸部、胸部受有刀傷導致大量出血休克,經送醫後裝葉克膜搶救仍宣告不治,引發公眾對於校園安全的討論。

 

我國自國小至高中,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其中國小及國中階段為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條)。6歲至15歲之國民有義務也有權利受國民教育,學校無權利將學生退學,即使A同學曾涉及傷害等罪,多次受少年法庭審理,其仍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但在這種情形,與該A同學在同一所校園中的學生的安全要如何維護,學校及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 教師發現未滿18歲的學生受有身心虐待、受不正當行為、受其他傷害,依法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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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53條「……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第100條「……教育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過:(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七)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6點「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園霸凌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 教師發現未滿14歲的學生有攻擊他人、毀損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可能時,得對學生身體施加必要之強制力;若學生已滿14歲,有必要時可依現行犯之規定逮捕後送交司法警察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點「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第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教師發現學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應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若學生已滿14歲,有必要時可依現行犯之規定逮捕後送交司法警察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5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四、任何人(教師、學生)發現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學生有觸犯刑罰法律(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皆可向該管(行為地、住所地)少年法院報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3條第1項第1款「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第17條「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 各級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槍砲、彈藥、刀械、毒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2位教師陪同下對特定學生私人物品(學生不一定在場)進行安全檢查並全程錄影;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學校得搜查學生身體及隨身物品並全程錄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點「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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