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桃猿棒球隊祭出林襄禁跳槽條款.

  中華職棒2024年球季開始前,除了球員間的自由交易之外,啦啦隊員也陸續跳槽換隊,其中最轟動的換隊事件莫過於人氣啦啦隊員「林襄」及「李多慧」陸續從樂天桃猿隊跳槽到味全龍隊。為了防堵旗下啦啦隊紛紛加盟其他球隊,據媒體批露樂天桃猿球團在啦啦隊合約中新增「林襄條款」,訂下新規定要求樂天啦啦隊員離團後不能到別的球團發展,若違反約定需要賠款上百萬元,此消息一傳出引發熱議,認為大大縮小啦啦隊的發展空間,不利球迷市場的良性競爭。

 

  「林襄條款」其實就是實務上常見的離職競業禁止條款,假如樂天啦啦隊與球團間是勞雇關係的話,增訂「林襄條款」就必須注意到勞基法第第9-1條相關規定,雇主應符合下列四個條件才能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審視上述的條件可以了解離職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要件相當嚴謹,然而如果媒體所述為真,樂天球團非但未給予合理補償,甚至增加懲罰條款的原因可能是啦啦隊員與球團間的關係非勞雇關係,而是聘僱制的委任關係,而訂立特約的懲罰性違約金,不受勞基法所拘束。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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