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退場機制

  近年來因少子化導致私立大學招生不足、財務困難,迄今已有10餘所大專院校停辦,而在今年7月底也有4所私立大學(大同技術學院、東方設計大學、環球科技大學、明道大學)停辦。

 

  2022年5月公布施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規範私立高中和私立大學之退場機制。私立高中和私立大學如果財務狀況、師資質量出現問題,可能被主管機關列為「預警學校」(退場條例第5條),而於次一學年度仍未改善或在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2次以上,或是學校財務已不能清償債務、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的情況下,經學校退場審議會認定後,則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而應受主管機關查核輔導小組之定期查核輔導(退場條例第6條)。

 

  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後,因學校財務及教學品質已未符合法規範,而應嚴格把關,故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等事項,以及辦理推廣教育、遠距教學課程、招收境外學生、招收碩博士班學生等,皆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同意(退場條例第7條、第11條)。

 

  被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2年內,如未改善學校財務及教學品質,或未改制、與其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則主管機關應令學校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退場條例第13條、第24條)。

 

  「專案輔導學校」被命停止全部招生後,學校應進行董事會改組,由學校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多數董事(退場條例第14條)。董事會改組後,在學校停辦前,仍應維持學校正常運作及持續開班授課,使師生權益得到保障,如學校已無資金可維持正常運作及開班授課,或是無資金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離職慰助金,所需經費可由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墊付,於學校解散清算時再歸還(退場條例第16條、第17條)。

 

  「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時,仍在職之教職員工,於停辦日予以資遣,仍在校之學生,應由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退場條例第18條、第19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學校法人除破產外,應進行清算程序,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董事會決議,捐贈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學校法人、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退場條例第21條)。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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