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國民法官法》自2023年施行以來,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並做出判決的案件約有50件,另外有約100件經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新聞報導,2023年7月發生詐騙集團成員于男在被警察逮捕前夕因懷疑其女友另外還有交往對象,而將女友打到重傷昏迷,送醫不治。于男無論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或依刑法第278條第2項重傷致死罪起訴,皆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原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但在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法院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新聞報導之案件,於2024年9月法院基於于男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八成和解金,且被害人家屬同意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法院考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係被告與被害人家屬之共識,且被害人家屬已就被告科刑範圍和量刑表示意見,已反映國民關於科刑意見,在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公益性要求上已顯然降低,因此法院認定本案有其他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