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戒嚴制度

  12月3日晚間,南韓總統尹錫悅突然以「反國家勢力策劃叛亂」爲理由,以電視談話宣布實施緊急戒嚴令,而在經過驚心動魄的157分鐘後,南韓國會議員於12月4日淩晨1點左右以出席的190票全部贊成票通過解除戒嚴決議案,同時武裝部隊也開始離開國會議事堂大樓。最終,尹錫悅於4日上午4點30分左右宣布接受國會要求,解除戒嚴令,爲這場深夜動蕩暫時畫下句點。

 

  根據尹錫悅發布的第1號戒嚴公告,其內容包含:禁止所有政治活動,包括國民議會、地方議會、政黨、集會及示威活動;禁止任何否認或企圖推翻自由民主制度的行爲,幷且禁止假新聞、操縱輿論和虛假宣傳;所有媒體和出版物軍售戒嚴管制;禁止罷工、破壞和煽動社會混亂的集會活動;所有罷工或離開醫療場所的醫務人員須在48小時內返回正常崗位,如有違法行爲將依戒嚴法處罰等。

 

  這場南韓政局的突發動蕩,也讓我國社會不少聲音開始回顧及省思我國戒嚴制度,特別是我國于1949年起至1987年間亦曾經歷過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我國大多數人民皆曾在戒嚴令施行的時代下生活,就戒嚴針對各種生活、自由的限制可謂刻骨銘心。

 

  依照我國憲法第39條及戒嚴法等規定,我國總統得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且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此外,只能在以下二種情形下始得宣告戒嚴:(1)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2)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但應於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倘若實施戒嚴,戒嚴地域內的最高司令官除掌管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外,幷有權停止、解散集會結社及游行請願,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志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爲與軍事有妨害者;得禁止罷工、罷課等罷業;得拆閱、必要時幷得扣留或沒收郵信電報;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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