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就業金卡與禁止入國處分

 

 在今年的3月、4月分別發生美籍YouTuber和南韓實況主取得台灣就業金卡,欲來台灣,卻在機場被告知禁止來台,引發討論。
 
 前開外籍人士在未取得就業金卡前, 2023年在台灣未申請工作許可,而分別參加電視節目、當一日店長並領有報酬,經檢舉被認定非法工作,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2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禁止前開外籍人士入國3年。
 
 就業金卡制度是為了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整合了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和重入國許可的四證合一功能,使持卡者可自由轉換工作、隨時就業,同時享有在台灣居留超過 180 天以上的權利。
 
 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一、經勞動部審查不符規定。二、經外交部審查不符規定。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四、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為「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因其文字內容與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2款「非法工作。」並不一致,導致移民署審核時未不予許可而核發就業金卡。
 
 等到前開外籍人士要來台被禁止入國時,移民署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就業金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就業金卡:一、經勞動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之情事。二、經外交部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之情事。三、在我國居留期間,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以當初核發就業金卡未注意其有非法打工情事相當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得不予許可就業金卡,而撤銷前開外籍人士之就業金卡。
 
 關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5條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就業金卡之事由,僅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明文列入,而未將禁止入國所列之第18條情形列入,有輕重失衡之虞,立法院及移民署已進行相關研討。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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