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動物之罰則
新北市動保處於今年5月19日晚間接獲通報,有多隻貓狗連同籠具疑似遭棄置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公園。動保處表示,香港籍的賴姓飼主因近期歸國,無法將多達23隻寵物帶回香港,故將共18隻貓、5隻狗等攜至仁愛公園,想找熱心民眾認養。但最終仍有8貓1狗無人問津,為避免寵物在街頭過夜,動保處只能先行帶回安置,並要求飼主須隔日領回。
然而,賴姓飼主次日不但未現身,電話也轉為語音信箱拒絕接聽,動保處詢問移民署後,始獲悉賴姓飼主已於當日上午出境。因賴姓飼主棄養動物(8貓1犬)的行為已違反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新北市動保處依動保法第29條等裁罰最高15萬元罰鍰,並將其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此外,因該批動物多數未絕育也未注射狂犬病疫苗,最終合併裁罰賴姓飼主55萬元罰鍰。
最後,賴姓飼主雖已出境,動保處仍將依法裁罰並送行政執行,日後其一旦入境,移民署將通報行政執行署,啟動後續罰鍰追繳程序。
動保法禁止任意棄養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