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後投案不算自首!土城家暴男當街殺妻妹,IG炫耀犯行遭國道警圍捕
新北市土城區7月7日上午發生兇殺命案,兇嫌謝男與妻子結婚數年,但謝男有多次家暴紀錄,7月6日日才因違反保護令而被移送新北地檢署,經檢察官複訊後飭回,怎料,隔天謝男當街持刀狠殺42歲張姓妻子與33歲小姨子,謝男上午犯案後還在Instagram社群發布六則限時動態,向他人公開犯案過程,並一路開著車在國道狂飆逃跑,遭國道警察鎖定,最終才在當天下午1時許,開到彰化伸港派出所高喊「我要投案」,企圖「自首」。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的要件限於「對於未發覺之罪」,立法目的之一在於減少偵查機關的訴追成本,由於本案兇嫌謝男之犯行早在投案前就被檢警發現,通報國道警察一路跟追,所以他投案的行為並無法為他減刑。
#Instagram 公開犯案#國道逃逸 #刑法第62條 #自首減刑要件 #投案不成立自首 #保護令違反後殺人 #家暴後殺人案件
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