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旺季慎選合法住宿!日租套房恐違法,民眾應確認旅館民宿是否登記合格

隨著今年的暑假到來,每年的旅遊旺季也正式開始。近年來,民眾出遊若要選擇過夜時,除了以往的飯店、民宿外,受國外出遊住宿風氣、新興訂房平台等影響,市場上也陸續出現如日租套房這類較便宜的住宿選擇。然而,如業者擬於我國經營旅館住宿業,仍應遵守相關規範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後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有觸法的風險。

事實上,日租套房正是違法旅館住宿業中最常見的經營模式之一,常有業者未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即將房源資源刊登於國內外的訂房網站上,供國內外旅客下訂,並等到旅客訂房完成後,才會另行傳訊息提供確切的住宿地址與樓層。因為日租套房大多都隱身於一般的集合住宅及公寓大廈內,外觀上與普通民宅難以區辨。然而,非法的日租套房除了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也不符合相關法規對旅宿業者關於建管、消防等法令的要求,旅客住宿的安全及消費權益都無法得到妥善的保障。

違法經營旅宿業務有什麼責任呢?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分別規定經營旅館或民宿之業者應先辦理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第55條第4項、第55-1條等則分別規定未領取登記證即經營旅宿業務、或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時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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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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