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案例解析與刑責說明
從國外進口珍稀野生動物──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
我國一名在嘉義經營水族館的男子,被檢方起訴利用國際快遞包裹等方式,非法自印尼輸入眼鏡王蛇及澤巨蜥等保育類野生動物。該男子以「SNACKS」的名義向台北關申報印尼進口快遞貨物一批,並完成實名認證報關,但於通關時經關務人員開箱查驗發現包裹內裝有保育類動物眼鏡王蛇及澤巨蜥等活體動物。
男子雖辯稱因經營水族館生意常須簽收包裹,未多想即完成實名認證並收下,並稱係遭同行陷害等。然一審法院並不採信此說法,並認為該男子於偵審期間皆未能具體指出在何種情境下遭何人陷害,且放置保育類動物亦比放置毒品、槍械等違禁品更加迂迴,不符常情,最後判決他因涉犯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有期徒刑9月。近期男子上訴二審後改認罪,故改判有期徒刑6月。
若非法從國外輸入珍稀野生動物,有什麼責任?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同法第40條第1款則定有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 刑責 #保育類動物走私案例 #台灣輸入保育類動物法律責任 #非法進口眼鏡王蛇 #非法進口澤巨蜥 #保育類動物活體罪 #國際快遞走私保育類動物 #野生動物輸入規定 #保育類動物刑期與罰金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