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電鍋惹禍?從小額貪污談比例原則與刑罰修正」

去年7月,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於在資收回收勤務時,發現回收車上有一台堪用的大同電鍋,便將電鍋撿走後轉送給一名拾荒婦人。未料遭他人檢舉,清潔隊得知此事後,要求清潔隊員歸還電鍋。該清潔隊員因不好意思向拾荒婦人討回電鍋,於是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的電鍋送給婦人後,再將舊的電鍋拿回,事後也向上級主管自首。環保局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將該名清潔隊員移送法辦,後續清潔隊員出庭時雖坦承犯行,但也因該舊電鍋殘值僅餘32元左右,其卻面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之重刑,引起社會譁然。

 

對此,法務部表示,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之議題,修正草案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以改善類似情況帶來的爭議。

 

《貪汙治罪條例》中對於情節輕微之減刑,規定於第12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縱使是針對輕度貪污行為而處罰最輕的第6條,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故法務部的修正草案第12條已針對小額貪污案件,調整為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此外,法務部也將研議修訂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案件之範圍,以因應個案強化檢察官裁量彈性,讓不同的案件在處理上可更符合比例原則,並兼顧社會對公平正義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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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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